國際技術貿(mào)易條款的合同法律商訂與英譯
青島希尼爾翻譯咨詢有限公司整理發(fā)布 2015-9-12
技術貿(mào)易是一種包括技術引進和技術輸出的雙向貿(mào)易,技術貿(mào)易的標的是技術,是技術供應方和技術接受方之間對制造某項產(chǎn)品,應用某項工藝或提供某項服務的系統(tǒng)知識等技術的交易。從中國和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的實踐經(jīng)驗看,技術貿(mào)易所涉及技術主要包括兩大類型:一類是工業(yè)產(chǎn)權方面的技術,這種技術是受工業(yè)產(chǎn)權法保護的,其權利人有獨占權或排他權;另一類屬于專有技術(know-how),這種技術是一種未經(jīng)公開的、未取得工業(yè)產(chǎn)權法律保護的技術,所以也叫技術秘密,其內(nèi)容主要通過設計方案、生產(chǎn)工藝、圖紙、配方、具體指導以及技術示范等予以表示。
國際間的技術貿(mào)易主要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的,交易額開展是靠執(zhí)行合同教材埡實現(xiàn)的。因此,怎樣商訂和英譯好技術貿(mào)易合同的條款是技術貿(mào)易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一份技術貿(mào)易合同會不步及多種學科的內(nèi)容,這就要求參與技術貿(mào)易合同談判的律師,不僅要精通貿(mào)易、法律、經(jīng)濟等方面的學科,還應具有技術、外語等方面的知識。從形式上講技術貿(mào)易合同主要有三種:1、工業(yè)產(chǎn)權的轉讓或許可合同;2、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合同;3、技術服務方面的合同。技術貿(mào)易合同的條款一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商務條款;第二部分為技術條款;第三部分為法律條款。本文僅就主要法律性條款的商訂和英譯,談談個人體會。
一、國際技術貿(mào)易合同的內(nèi)容
技術貿(mào)易與一般有形商品貿(mào)易是有很大區(qū)別的,首先,技術貿(mào)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標的進行交易的,這種交易操作中,除了技術本身的交易之外,有時還涉及到作為技術交易中的機器設備的買賣,但后者的交易必須和前者結合在一起,如果只涉及機器設備的買賣,不含有技術知識的交易,就不屬于技術貿(mào)易。技術貿(mào)易一般只是轉讓技術的使用權,一方引進某項技術后,他并不是取得了該項技術的所有權,而只是取得了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的區(qū)域內(nèi)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因此,鑒于以上特點,技術貿(mào)易合同遠比一般商品買賣復雜,這種合同除應具備一般涉外合同的條款外,還涉及投資、外貿(mào)、外匯管理、稅法、技術服務、技術改進、侵權和保密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地講一份技貿(mào)易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應包括:合同名稱、編號、前言、定義、內(nèi)容與范圍、價格、支付與支付條件、技術文件的交付、技術的改進與修改、技術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驗收、保密與侵權、專利和商標、有關機械、設備、零部件的供應、稅費、擔保、違約及其補救辦法、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以及合同的生效、終止、期滿及延期等十幾章的內(nèi)容。
二、國際技術貿(mào)易合同法律性條款的商訂與英譯
國際技術貿(mào)易合同法律性條款主要包括侵權與此同時保密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與適用法律條款、合同生效以及其他條款。律師在參與商訂這些條款時,首先,要遵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其次還要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條約的規(guī)定,特別是對于那些由外國律師起草的合同應認真審核、修改。下面就國際技術貿(mào)易合同主要法律性條款的商訂與英譯分述如下:
(一)“侵權與保密”條款的商訂
作為技術秘密轉讓的專有技術,英文稱“Know-how”直譯是“知道怎么干”。它與專利技術有著明顯區(qū)別,首先,專利技術是公開的,其內(nèi)容已在專利說明書中公諸于世,而專有技術是未公開的一種秘密技術,一旦喪失了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專利技術有一定的保護期限,而專有技術無所謂保護期限問題,只要不泄密,就受到實際的保護。因此,技術貿(mào)易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主要是針對出讓專有技術的。在商訂這一條款時,應注意三個問題:1、應明確合同規(guī)定提供的專有技術必須屬出讓方所有。實踐中,有的專有技術貿(mào)易合同在履行時,會出現(xiàn)出讓方以外的條三方對該項技術提出所有權的要求,如果發(fā)生類似情況,應由出讓方出面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法律上和經(jīng)濟上的責任。2、受讓方對合同中專有技術的保密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內(nèi),但同時要規(guī)定:如果合同出讓的技術已被出讓方或第三方公布,則受讓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3、應規(guī)定合同終止后,受方仍有權使用供方提供的技術,有權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chǎn)品。另外,還應注意的是,保密條款是供方所要求的,受方不要主動去承擔保密責任。
例一“侵權和保密”條款
1.出讓方保證是本合同規(guī)定提供的一切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權向甲方轉讓,如果發(fā)生第三方指控侵權,則由出讓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經(jīng)濟上的全部責任。
2.受讓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對出讓方提供給受讓方的專有技術予以保密,如果上述專有技術的一部或全部被出讓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讓方對公開部分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3.本合同終止后,受讓方仍有權使用出讓方提供的專有技術,有權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chǎn)品。
英譯:
1.Licensor guarantees that licensor is legitimate owner of the know-how
supplied by licensor to licens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 and that licensor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
the know – how to licensee . In case a third party brings a charge of
infringement , licens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dealing with the third
party and bear full legal and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 which may
arise.
以上條款的英譯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l(fā)icensor guarantees
that……”中的賓語從句的主語應重復“l(fā)icensor”,不應簡單地使用人稱代詞;2、“按本合同規(guī)定”譯為“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體現(xiàn)出合同文體的完整性,請注意,這句英譯文“in
accordance
with”后的賓語是“stipulations”不是“contract”;3、“出讓方有權向受讓方轉讓”,按字面可譯為“l(fā)icensor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fer…”,但這樣的譯文不能完全體現(xiàn)出讓方是該項技術的合法所有者,因此,該句譯為“l(fā)icensor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強調了出讓方向受讓方授予的權利與法律給予出讓方的權利是相符合的。
2.Licensee agrees that licensee shall keep the know-how suppied by
licensor under secret and confidential conditions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 In case a part or the whole of the public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 and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opened
parts . The licensee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 having the
secret and confidential lbligations to the opened parts .
合同文件是一種莊嚴性文件,英譯時,一定要注意保持其規(guī)范性和完整性,條款中的“keep…under secret and confidential
conditions”是很嚴謹?shù),英譯時一定不要漏掉“confidential”這個關鍵詞,因為“confidential”與“secret”結合起來語氣顯得很強烈,另外,此句的英譯文中增譯了一句“l(fā)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opened
parts”,這就表明了受讓方不承擔對專有技術的保密義務,必須要有根據(jù),如果出讓方堅持要求時,受讓方應出示足夠的證據(jù)。